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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68号

俞绍文与宁国市三合水管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绍文,宁国市三合水管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68号

申请人:俞绍文,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三合水管厂,住所地宁国市。

负责人:王启文。申请执行人俞绍文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三合水管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丽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