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612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大方,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晓婧,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小敏,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为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季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