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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2612号

董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612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大方,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晓婧,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小敏,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为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季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