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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执258号

蓝小云与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小云,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蓝小云,无业。被执行人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

法定代表人:詹培忠。被执行人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棉后门)。

负责人:麦一川。本院在执行蓝小云与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