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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882号

王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义军,林行,姜永玲,盛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882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军。被执行人林行。被执行人姜永玲。被执行人盛德成。申请执行人王义军与被执行人林行、姜永玲、盛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义军申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行名下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城东沟村房地产【房产证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000**号,土地证为:栖集建(90)字第010200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行名下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城东沟村房地产【房产证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为:栖集建(90)字第01020017号】。

二、被执行人林行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