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622号
原告:佛山邦捷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11号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明珠楼五层5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2488964-3。
法定代表人:陈帆。
委托代理人:郭晓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婷,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罗江,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邦捷童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5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已清偿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邦捷童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