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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520号

王鹏浩与张强、傅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520号原告王鹏浩,男,住葫芦岛市。被告张强,男,住葫芦岛市。被告傅君宇,男,住兴城市。

原告王鹏浩诉被告张强、傅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鹏浩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鹏浩承担。

审判员  张浩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