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520号原告王鹏浩,男,住葫芦岛市。被告张强,男,住葫芦岛市。被告傅君宇,男,住兴城市。
原告王鹏浩诉被告张强、傅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鹏浩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鹏浩承担。
审判员 张浩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