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85号
原告:博山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董事长。
被告:招远市金都黄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山里陈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徐承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山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金都黄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山建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艳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