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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2民再2号

崔宏伟与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宏伟,刘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大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要求撤回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撤回再审,按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纪春花

审 判 员  李维焕

人民陪审员  周天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