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大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要求撤回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宏伟撤回再审,按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纪春花
审 判 员 李维焕
人民陪审员 周天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