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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472-1号

XX庆与雷保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庆,雷保宽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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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472-1号申请执行人XX庆,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雷保宽,男,汉族,住平阴县玫瑰镇本院在执行XX庆与雷保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22917.5元及利息、诉讼费2700。于2016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岭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