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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刑初74号之一

雷周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雷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刑初74号之一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周,绰号周周,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文盲,住四川省宣汉县,无业。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开明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雷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雷周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林峰

人民陪审员  金玉明

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垭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