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432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欣大厦。
负责人:李月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柳兴慧,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玲莎,该支行员工。
被告:林峰。
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大云。
被告:朱彩娟。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与被告林峰、林大云、朱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0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589元,减半收取12294.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松门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邵云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庄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