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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692号

殷廷科,王绪容与任尚才,覃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廷科,王绪容,任尚才,覃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692号

原告:殷廷科,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原告:王绪容,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任尚才,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该被告基本信息由二原告提供)

被告:覃绍珍,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该被告基本信息由二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廷科、王绪容诉被告任尚才、覃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廷科、王绪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廷科、王绪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已减半),由原告殷廷科、王绪容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杨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