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742号
原告:苏均雄。
被告:刘小平。
被告: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一村333号10幢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均雄与被告刘小平、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均雄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苏均雄负担。
审判员 林尧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林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