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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742号

苏均雄与刘小平、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均雄,刘小平,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742号

原告:苏均雄。

被告:刘小平。

被告: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一村333号10幢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均雄与被告刘小平、重庆祥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均雄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均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苏均雄负担。

审判员  林尧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林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