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富,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书明,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仕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世富与被执行人欧书明、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33104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4866元,履行131134元,余额2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1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千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