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870号申请执行人彭德成。被执行人湖南湘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15)天劳人仲案字第1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8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