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龙执字第00465号

樊树兰、叶贵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树兰,叶贵明,叶兰香,赖华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龙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樊树兰,女,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叶贵明,男,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叶兰香,男,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赖华娣,女,住龙南县。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樊树兰申请叶贵明、叶兰香、赖华娣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叶贵明、叶兰香、赖华娣应支付申请人樊树兰案款89000.0元,承担执行费1235.0元。本院已执行9000元,尚有8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贵明;叶兰香;赖华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龙执字第00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