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987号原告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115号香榭丽都小区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66257155R。法定代表人刘光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海荣,男,1958年11月12日,该公司业务主管,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周生根,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周云欢,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系被告儿子。
原告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生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员 赖丽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