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志刚。被执行人董玉堂。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志刚、董玉堂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30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3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