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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203号

章建兵与李翔、易艳红、李秋根、敖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建兵,李翔,易艳红,李秋根,敖月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203号原告章建兵,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李翔,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新余市人。被告易艳红,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李秋根,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敖月英,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新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兵诉被告李翔、易艳红、李秋根、敖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匡 晖

代理

审判员 彭 卿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