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203号原告章建兵,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李翔,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新余市人。被告易艳红,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李秋根,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告敖月英,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新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兵诉被告李翔、易艳红、李秋根、敖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匡 晖
代理
审判员 彭 卿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