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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342号

潘风英与韩春宏、曹金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潘风英,韩春宏,曹金芳,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风英。

委托代理人:史秀华、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春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倩。

委托代理人:钱越,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风英与被上诉人韩春宏、曹金芳、韩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凤英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凤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凤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潘凤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焱

审 判 员  王小莉

代理

审判员  方明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