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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531号

王银芳与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银芳,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531号原告王银芳,无职业,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永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丁宝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世发,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芳与被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银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