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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455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立,梁有,李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肖立。被执行人梁有。被执行人李振军。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立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1980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198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