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829号罪犯张庆光,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执行1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6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4年6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庆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庆光2011年前后,该犯伙同他人多次预谋诈骗,同年3月27日,该犯与同伙利用假车辆信息及套用假驾驶证与温县鲲鹏物流有限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签订一份承运合同,将一车38.77吨的粗铅锭骗走,将货物拉到武汉境内时,并谎称“车辆肇事正在处理”继续哄骗货主,该犯与同伙将铅锭拉到安阳滑县卖掉,获得赃款56.2万元,该犯分得24万元。经鉴定,被骗粗铅锭价值1212044.02元。案发后,该犯退款50000元。该犯系主犯,有立功。罪犯张庆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庆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庆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咏梅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