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沙旺四号小区20号楼。被执行人烟台福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成路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名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福泰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迟晓乾
审判员 汤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大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