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鼎鑫旧货交易中心诉被告李增平、褚兰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鼎鑫旧货交易中心,李增平,褚兰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鼎鑫旧货交易中心,经营者,徐斌,男。

委托代理人:张喜存,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增平,男。

被告:褚兰云,女,系被告李增平之妻。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续海、任剑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鼎鑫旧货交易中心诉被告李增平、褚兰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要以(2015)运盐民初字第3102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决定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民福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