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鼎鑫旧货交易中心,经营者,徐斌,男。
委托代理人:张喜存,运城市盐湖区大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增平,男。
被告:褚兰云,女,系被告李增平之妻。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续海、任剑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鼎鑫旧货交易中心诉被告李增平、褚兰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要以(2015)运盐民初字第3102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决定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梁民福
审 判 员 张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