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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279号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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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7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某强制措施2015年12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267号指控事实1、2015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其在网吧认识的一个人(具体情况不详)预谋后,窜至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某商城西门“某小镇”楼下,采取先推走后断锁的方式盗窃胡某萍停放在此处的黑白相间的某牌变速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30余元。2、2015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其在网吧认识的一个人(具体情况不详)预谋后,窜至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某商城西门“某小镇”楼下,采取先推走后断锁的方式盗窃张某风停放在此处的红蓝相间的某牌变速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40余元。3、2015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窜至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中路“某通讯”门口,采取先推走后用钳子断锁的方式,盗窃李某杰停放在门口的黑白���间的某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余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