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4执180号

吴明珍与杨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明珍,杨福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180号

申请人:吴明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340405195110131023。

被执行人:杨福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3404041968062502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福旺在你处账户存款账户6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隗立鹏

审 判 员  陶继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