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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14号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泽刚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泽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被执行人刘泽刚,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泽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泽刚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泽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