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595号原告赵万才,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王胜永,男,汉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三队村长,现住乌海市。被告汪锁成,男,汉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瓦窑队队长,现住乌海市。被告杨秀芬,女,汉族,农民,现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才诉被告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赵万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才撤回对被告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万才负担。
审判员焦丽英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