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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595号

赵万才与王胜永、汪锁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赵万才,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595号原告赵万才,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王胜永,男,汉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三队村长,现住乌海市。被告汪锁成,男,汉族,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瓦窑队队长,现住乌海市。被告杨秀芬,女,汉族,农民,现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才诉被告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赵万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才撤回对被告王胜永、汪锁成、杨秀芬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万才负担。

审判员焦丽英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史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