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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69号

左军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69号左军勇,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小区××号,联系电话152××××9533。冀东来,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小区××号,联系电话138××××2799。本院在执行左军勇申请执行冀东来偿还借款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耀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代理

审判员 杜俊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