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232号
原告:吴国良。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勤建。
被告:林晓晓。
被告:池增辉。
原告吴国良与被告池勤建、林晓晓、池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良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良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吴国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勤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