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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232号

吴国良与池勤建、林晓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国良,池勤建,林晓晓,池增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232号

原告:吴国良。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勤建。

被告:林晓晓。

被告:池增辉。

原告吴国良与被告池勤建、林晓晓、池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良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良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吴国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勤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