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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602号

丁晓锋与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晓锋,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2602号原告丁晓锋。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东村*组。投资人谢建平,厂长。

原告丁晓锋与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金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丁晓锋诉称,被告是2014年向原告购买橡胶密封件,至2015年5月2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13000元。被告当时承诺先给付现金6500元,余款在两个月内付清。但被告只给付原告5000元,尚余8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8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申通快递单十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的事实。3、手机短信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追款的事实。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橡胶密封件,至2015年5月2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13000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我厂承诺在两个月内,将剩余款的50%(即6500元人民币)付清。在我厂付款后,收款方应继续给我厂供货。即日起生效。今欠款单位: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2015/5/21”。被告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后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给付原告5000元,余款未付,原告多次索款无着。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诉来我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申通快递邮寄单、手机短信打印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有欠条为证。被告理应按欠条承诺的付款时间,按时给付货款。现原告据此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晓锋货款8000元。如果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如皋市兰友密封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金 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