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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71号

赵彩琴申请执行白振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彩琴,白振宏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71号申请执行人赵彩琴,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花池县悦乐镇温台行政村白咀沟自然村。被执行人白振宏,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吴起县新寨乡王河村人。现于延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彩琴申请执行白振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白振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赵彩琴支付经济赔偿221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白振宏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贫困,属特困群体,现向我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合议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赵彩琴司法救助15000元。申请执行人赵彩琴同意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71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拥政

审 判 员  丁 浩

代理

审判员  高喜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