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3220号

董松寿与程晨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松寿,程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松寿,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固本,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薇,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晨(CHENGCHEN),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董松寿因与被上诉人程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

审判长,法官孙兆晖、杨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董松寿的委托代理人梁固本、被上诉人程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 珊

代理

审判员  孙兆晖

代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