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松寿,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固本,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薇,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晨(CHENGCHEN),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董松寿因与被上诉人程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
审判长,法官孙兆晖、杨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董松寿的委托代理人梁固本、被上诉人程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 珊
代理
审判员 孙兆晖
代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