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81民初16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马宝强、王萍、马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马保强,王萍,马学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6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李云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胜、王海发,该行职工。被告马保强,男,现年3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萍,女,现年31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学忠,男,现年51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以上被告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诉被告马保强、王萍、马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保全费527元,共计1060.5元,由被告马保强、王萍、马学忠负担(���告已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支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玉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