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月权,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被执行人宋春平,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宋春平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