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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422号之二

张月权申请执行宋春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权,宋春平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月权,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被执行人宋春平,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宋春平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