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之二

章丽丽与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丽丽,江传林,梅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丽丽,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江传林,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梅芳,女,1984年7月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丽丽与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梅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现车辆已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梅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迪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