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丽丽,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江传林,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梅芳,女,1984年7月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丽丽与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梅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现车辆已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梅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迪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