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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民执字第6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博民执字第617号王立业与商永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849.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永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商永雷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执字第6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立业如发现被执行人商永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隆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