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贺军荣,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帮林,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5********。申请执行人杨贝贝,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添刚,男,200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法定代表人王有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2组。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组。代表人李爱明,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贺军荣、杨帮林、杨贝贝、杨添刚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军荣、杨帮林、杨贝贝、杨添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2组已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军荣、杨帮林、杨贝贝、杨添刚现已领取土地补偿款4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龚红奎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权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