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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21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宋宏伟、李彩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宋宏伟,李彩梅,宋开峰,刘翠芳,耿兵,李桂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

负责人:耿庆涛,行长。

被执行人:宋宏伟。

被执行人:李彩梅。

被执行人:宋开峰。

被执行人:刘翠芳。

被执行人:耿兵。

被执行人:李桂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宋宏伟、李彩梅、宋开峰、刘翠芳、耿兵、李桂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宏伟、李彩梅、宋开峰、刘翠芳、耿兵、李桂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