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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3436号

张真武与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真武,余奎,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3436号原告张真武,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永刚,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大同街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5436。法定代表人宋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武与被告余奎、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真武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真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真武负担。

审判员  陈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