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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行初25号

张述华、陈正兰等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华,陈正兰,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24行初25号原告张述华,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陈正兰,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诉讼代表人江宁,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华、陈正兰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华、陈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述华、陈正兰负担。

审 判 长  汪幸生

审 判 员  夏雅琴

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章丽丽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