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执126号

牛建义与孟庆奎、张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建义,孟庆奎,张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牛建义。被执行人孟庆奎。被执行人张明伟。申请执行人牛建义与被执行人孟庆奎、张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2027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42027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孟庆奎所有的房产,其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李文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