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355号原告张兵团原告朱丹被告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团、朱丹与被告沈阳鸿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团、朱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