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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200号

褚某某与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褚某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200号原告褚某某,女,1966年7月9日生。被告胡某,男,1965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