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200号原告褚某某,女,1966年7月9日生。被告胡某,男,1965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搜索“”
褚某某与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200号原告褚某某,女,1966年7月9日生。被告胡某,男,1965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来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