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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蒋凤林与蒋宏、刘洪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蒋凤林,蒋宏,刘洪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61号

原告:蒋凤林,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夏传宇,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宏,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刘洪余,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潘绍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蒋凤林与被告蒋宏、刘洪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升

审 判 员  沈永雷

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又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