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61号
原告:蒋凤林,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夏传宇,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宏,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刘洪余,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潘绍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蒋凤林与被告蒋宏、刘洪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升
审 判 员 沈永雷
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又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