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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36-3号

刘经付与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经付,沈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刘经付。被执行人沈国伟。申请执行人刘经付与被执行人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国伟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国伟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