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刘经付。被执行人沈国伟。申请执行人刘经付与被执行人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国伟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国伟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伟 来自
刘经付与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刘经付。被执行人沈国伟。申请执行人刘经付与被执行人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一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国伟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国伟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