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6民初2153号之一原告郑还春,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杨全花,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艳,郭新萍,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学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还春、杨全花与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还春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原告郑还春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还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
二、冻结原告郑还春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娣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