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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976号

刘建民与金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民,金开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976号原告刘建民,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开社,退休干部。

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金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刘建民负担。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