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976号原告刘建民,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开社,退休干部。
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金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刘建民负担。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