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869号
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原富阳市富春街道双冠建筑器材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4281419-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村窑墩18号。经营者:陈冠军,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夏关虎,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夏关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165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鲍硕玮?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